一、适用范围
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季(月)度、年度纳税申报。
二、申报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五十三、五十四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一百二十九条
《关于印发<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>等报表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44号)
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(试行)》(国税发〔2008〕30号)
《税务总局关于<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>的补充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8〕1081号)
以及相关税收政策。
三、申报资料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(季)度预缴纳税申报表(B类)》(季度与年度申报一致)
四、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
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预缴税款。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,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,并汇算清缴,结清应缴应退税款。